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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找媒体曝光”就成了勒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1日01:36  华龙网-重庆晚报

  索赔500万美元,大学生被刑拘294天,最近获国家赔偿近3万元

  

说句“找媒体曝光”就成了勒索?

  获得国家赔偿后,黄静还准备起诉华硕“侵犯名誉”和“诬告陷害”。(资料图片)

  本期议题

  天价索赔,勒索还是维权?

  时间:11月30日上午

  地点: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10楼志同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持人: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

  嘉宾名片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冷剑丽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尚泽

  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白 刚

  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光武

  11月27日,北京某大学学生黄静得到国家赔偿。她在华硕笔记本电脑500万美元天价索赔中,因说了句“找媒体曝光”被警方以敲诈勒索刑拘。关押近10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黄静得到赔偿金,但在法律界,500万美元的索赔究竟是维权还是勒索的争论远没有结束。本期法治沙龙为此进行讨论。

  新闻回放

  巨额索赔纠纷

  大学生被刑拘294天

  近日,北京某大学学生黄静因被刑拘294天获得了2.9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6年2月9日,黄静以龙思思的名义,花了2.09万元在华硕公司的代理商处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当天,黄发现电脑故障。之后,黄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认为:华硕的电脑中,安装的是工程测试版CPU(业界规定工程测试版CPU不能出厂,更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侵害了黄的权益。黄提出500万美金天价索赔。双方为此多次谈判交涉,黄称:华硕如不赔偿,将通过媒体曝光。

  2006年3月7日,华硕向警方报警,黄静和周成宇都被警方控制。次日,黄、周被刑事拘留。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也以涉嫌敲诈勒索对二人批捕。周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刑2年。而黄则在被关押近10个月后,检方以“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11月27日,黄静拿到了国家赔偿金2.9万余元。黄静还打算追究华硕“诬告陷害”和“侵犯名誉权”。

  焦点A

  要价500万美金 维权还是勒索?

  主持人陈昊:黄静是维权被抓,然后证据不足释放,而这类事件在法律界本身就有争议。如果涉案笔记本CPU确是华硕作假,那么500万美金天价索赔究竟是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正方

  何桐雨:不管是要价500万还是1个亿,都是正当维权。虽然法律规定了双倍赔偿,但也没有对索赔数额的上限作出限制。所以无论黄提出多少,都无可厚非。而且消费领域提出双倍赔偿是不够惩罚商家的。

  白刚:买到假货,不管提多少赔偿金,都是合法权利。关键要看黄是不是消费者。如是,就有权提出索赔。开价500元与开价500万,都是她的权利。

  冷剑丽:黄静并非无端提出索赔。买到假货索赔,是她的权利。若仅因其提出500万美金索赔就定罪,是不公平的。而其提出索赔,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反方

  刘洪波:比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就算敲诈勒索。黄的正常损失仅是电脑双倍赔偿价4万多元,另加上差旅费、误工费,绝不会超过10万元人民币。而其要价500万美金,已严重背离实际损害。她的目的不是真正的维权。而且在谈判中,黄的代理人并未要求弥补损失,而是强调曝光后,会对华硕带来“失去市场、面临英特尔公司的惩罚”等后果。如果一旦赔偿,他们可以签订保密协议。从这点看,黄要的不是损失赔偿,而是“封口费”。

  中立派

  李尚泽:黄静完全可通过正常司法程序维权,而她也有权维权。但500万美金,应是漫天要价了。我国民法是填平损失的原则,赔的只是损失。

  谢光武:黄开出的500万美金计算依据不是她本人的损失,而是根据商家上一年营业额的百分比来计算的。此案有黄不道德的因素,还没上升到刑法层面,只是维权过度。

  焦点B

  声言“通过媒体曝光”

  维权手段还是要挟工具?

  主持人陈昊:黄静在维权中告知对方媒体曝光计划,那么这是维权手段还是要挟工具?

  正方

  何桐雨:公民申诉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媒体、行政部门投诉、申诉都是合法、正当的。只要是与消费者有关,就可以有权利投诉媒体进行曝光。曝光只是一种维权方式。如果这也是要挟的话,那我们经常在一些纠纷中向对方提出,你不答应这个条件我就到法院起诉、到媒体投诉也是要挟了?

  冷剑丽:如果黄静向媒体提供新闻报料,不涉及侵权,那反而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的维护。

  反方

  刘洪波:此案与典型敲诈勒索不同,黄静是涉嫌“披着索赔的外衣、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单看曝光,确实是她的合法权益,但与500万美金天价结合起来,曝光就成了要挟的工具。

  焦点C

  华硕《敲诈勒索》声明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主持人陈昊:2006年4月10日,华硕发布第一次声明。该声明称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有媒体称,黄还将起诉华硕名誉侵权和诬告陷害。如果该声明是华硕所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李尚泽:该声明使用了法院审判的“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的定性语言,而后来法院判决被撤销,并付与黄国家赔偿,所以华硕构成名誉侵权,应负民事责任。其实,如果声明在“敲诈勒索”前面加上“涉嫌”就可免责。此外,华硕负责人如果恶意捏造事实让黄无辜关押,则构成诬告陷害。

  律师建议

  消费者维权 端正动机把握度

  主持人陈昊:那我们给普通消费者支招,让他们知道维权的度。

  刘洪波:消费者虽然不懂得法律和技巧,但只要诚信就问题不大。一旦遇到产品质量纠纷,端正维权动机,为自己的实际损失索赔,不要偏离维权的真正目的。

  (注:嘉宾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记者 罗彬

  特别鸣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欢迎读者通过本报热线966988或志同律师事务所电话(023-63630411)或登录网站(www.cqztlaw.com)为法治沙龙点题,并提出宝贵意见。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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