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季耀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修改。
针对价格纠纷较多的问题,草案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收费标准、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等内容,并报送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
草案规定汽车维修承修方应当对托修方送修车辆事先进行故障诊断,告知托修方维修作业项目、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并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草案规定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此外,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
在对草案的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汽车喷漆等维修作业对空气污染严重,也给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目前市民对这方面的问题意见很大。因此,委员们建议,在“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后,增加“或产生有害气体的维修作业”的内容,以保护环境,维护市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