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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听证广纳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1日06:09  沈阳网-沈阳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杨维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政府定价听证广纳民意更加公开透明。

  《办法》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比较过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扩大。

  为了体现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精神,《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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