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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汽车何以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1日07:11  大河网-大河报

  

“借用”汽车何以犯罪?
背景新闻

  据新华网消息,日前,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因收受购物卡、汽车等财物共计77万余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陈晓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据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宁介绍,2002年3月,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在酒宴上,陈晓平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陈晓平走后,该公司经理赶紧花17.8万元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2000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后送到济南。陈晓平自此过上了潇洒的“有车族”生活。

  2003年,陈晓平到山东省肥城市挂职副市长。当地给他配备了一辆公车,陈晓平没有把这辆桑塔纳2000轿车物归原主,而是转手送给了自己的内弟吴某。直到案发之日,这辆桑塔纳2000轿车还在吴某的手里,此时“借车”已5年。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以“借用”名义受贿汽车的情况以前也曾经遇到过,但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没有变更,在处理时存在争议,最后只好不了了之。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八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检察官分析说,陈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向关系单位“借用”汽车,使用时间长达5年,而且在配备公车后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返还。按照《意见》精神,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事实占有,即使汽车所有权没有变更,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说法一

  “借用”在民法与刑法中的含义不同

  周真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民法中,对于汽车、房屋等不动产来说,办理过户手续是转移所有权的要件。民法上之所以要作出过户登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汽车、房屋等不动产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就有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人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结果有法律的保障。所以,不动产转移所有权要进行过户登记,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不动产是否过户,对于普通人才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对于受贿的官员与行贿人来说,毫无意义。在所谓“借用”案件中,几乎没有行贿人会因为没有过户的原因而伸手向受贿的官员要求退回汽车、房屋等,除非官员没有满足行贿人的要求。民法中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件只是贪官的一件“画皮”而已,让贪官有更多的借口与形式来搞实质意义上的腐败。用是否过户、是否进行了“所有权转移”来衡量受贿的标准,只会束缚司法人员的打击腐败的手脚。

  说法二

  “借用”汽车名为“借用”实为“索取”

  邱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借用”名义受贿汽车的情况以前也曾经遇到过,但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没有变更,在处理时存在着争议,最后只好不了了之。不仅仅官员“借用”汽车认定存在难题,而且在“借用”房屋等不动产方面同样存在认定难题。这些问题认定的疑难与核心就在于:官员收受的汽车、房屋等物品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因此,一般认为,既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说明所有权并没有转移,那么就不能认为官员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对于受贿罪来说,打击这种犯罪主要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或索取贿赂的意图,行为人首先认识到自己接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是在和请托人进行权钱交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到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结合陈晓平一案,其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时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在自己“借用”了某公司的汽车一年后,还转手送给了自己的内弟吴某,其和家人使用长达五年的时间,其明显具有索贿意图,将占用该汽车看作是自己出租权力的回报。他的行为滥用了公权力,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说法三

  “借用”汽车构成受贿罪有法可依

  贺倩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受贿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贿赂的方法五花八门。所以,我国立法部门加强立法,不断更新我国现有的法律,努力弥补法律漏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实现对贿赂犯罪有力打击和有效预防,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

  根据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八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陈晓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汽车为幌子索要财物,从而达到长期占有和使用请托人的汽车的目的,事实上已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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