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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任务是学科建设的根据

  ■学科必须明确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义务,适应社会需要,所以学科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明确并贯彻学科任务。

  ■学科问题是个动态的问题,应然和实然,需要和可能,经常在变化,这是学科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学科发展史上,像我国《检察学》学科建设这样,具有十分明确而强烈的学科建设意识,并得到官方和学界如此重视的,十分罕见。这不仅表明我国检察理论的发展水平,更表明社会对检察理论的强烈需求。笔者被这种气氛所感染,尽管不熟悉检察业务,但在学科建设上自己的点滴感受可能对检察学的学科建设会有些许意义。

  ■学科建设的根据

  没有根据的学科建设会走弯路。根据什么来建设学科,这是学科建设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现在世界上所存在的各种不同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大多产生于19世纪晚期的西方社会。有学者认为:“19世纪思想史的首要标志就在于知识的学科化和专业化,即创立了以生产新知识、培养知识创造者为宗旨的永久性制度结构。多元学科的创立乃基于这样的一个信念:由于现实被合理地分成了一些不同的知识群,因此系统化研究便要求研究者掌握专门的技能,并借助于这些技能去集中应对多种多样、各自独立的现实领域。”这说明,各种不同的学科产生于社会分工所形成的各种不同的独立的领域对于不同的知识群的专业需求,学科产生后,这些不同的学科便以其专业的技能去应对社会上不同的专业领域。可见,学科产生于社会实践的需求,并反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不是政治口号,更不是意识形态宣言,实际上,这是理论上的一个基本命题。这个理论命题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和学科来说,都应当是最基本的理论原则和理论方法。

  学科与理论不同。学科是由众多理论以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组合起来的理论系统,是以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他材料建构起来的具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是比科学理论更广和更深的认识形式。一门学科,是关于一种(或一类、一个)对象的全面而系统的科学知识。学科是关于对象的完整的知识体系,理论只是学科大厦中的材料,在逻辑上是上位与下位的关系。从分散的理论到学科,从学科界限不明确,到学科界限分明,是理论更趋向成熟的标志。学科与理论比较,更具全面性和深刻性。但是,它们的基本特点是相同的,即它们都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理论发展为学科,反映社会分工这种社会实践对系统理论的需求。社会需要是学科产生的动力,学科产生后,社会需要就成为学科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构成学科的直接任务,即学科任务。学科任务是社会赋予学科的社会历史使命,在宏观上决定学科的性质、名称、对象、范围、内容等基本理论框架,决定学科在学科群中的位置及作用,是确定和评价整个学科理论的根据和标准。学科必须明确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义务,适应社会需要,贯彻学科任务;否则,研究者就会从根本上违背学科产生的初衷,失去理论的发展前途。所以,学科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明确并贯彻学科任务。

  当然,学科一旦形成,就作为知识而存在,所以,学科建设又要注意到它的知识性特点。知识就是力量。为了服务得更好,学科的知识性对于学科本身来说,又是首要的问题。这涉及学科的学术质量和学术水平,涉及学科的系统性、逻辑性、学术性,即学科的成熟程度。

  一般说来,学科任务属于客观上的东西。学科任务明确了,以学科任务这个客观上的东西作为评价、判断、选择理论和方法的根据和标准来进行学科建设,问题就比较容易得到解决了。相反,如果没有学科任务观念,或学科任务不明确,以某种主观理论上的东西为根据和标准,或者没有学科建设的根据和标准,学科建设上的问题就不容易解决了。学科任务属于客观上的东西,虽然在对具体学科任务的认识和表达上,可能会因人而有所不同,但是,不会相差太远。有了这样的客观根据,不仅研究者容易对它取得共识,更重要的是,在学科建设的方向、原则、目的等这些大的问题上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明确。这样,学科建设的各种理论、思想、原则等就都比较容易得到确定和认同。

  ■《检察学》的学科性质、名称、对象、方法及其他

  在《检察学》的学科建设中,也首先要明确检察学的学科任务。

  《检察学》的学科任务是什么?是否可以大致概括为“检察机关(含检察官)依法从事检察事业”,或表述为“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进行检察活动(或法律监督活动)”?这是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反正这个学科要为检察官的业务工作服务,这是没有问题的。

  我国的检察学应当属于法学。这是因为,在我国,检察机关的产生及其所有的活动,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反言之,在我国,所有与“检察”有关的事情,没有不是法律规定的。所以,我国的检察活动完全属于法律性质,检察学的学科性质理所当然地属于法学。这是毫无疑问的,目前我们也没有看到这方面的不同意见。

  学科之事均涉及科学,学科名称也不是无所谓的事情。既然《检察学》这个学科属于法学,那就应当称为《检察法学》。法学研究法律,也叫规范学,社会科学研究事实(“事实”经常被称为现象),叫事实学。如果从名称上看,《检察学》当属于研究检察事实(或称现象,或称活动)的事实学,就不属于规范法学了,这就像经济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前者研究经济法,属于规范学,后者研究经济现象,属于事实学。作为学科研究对象,事实与规范还是相差很远的,属于不同领域,绝不应混淆。《检察学》的名称不如《检察法学》这个名称准确。

  当《检察学》加了一个“法”字变成《检察法学》以后,学科的性质便一目了然了,从而,关于学科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也随之有所明确了:这就是,《检察法学》要研究有关“检察”事业或活动的法律,所研究的对象,在性质上属于规范,而不属于事实。尽管有关检察机关从事法律监督活动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必然会形成为“法定”的检察事实,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检察法学》所研究对象的性质属于有关法律监督活动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检察事实。这是规范学和事实学所必须加以区别和明确的东西,否则就会发生错误。规范学的对象是法律规范,事实学的对象是社会事实。前者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注释,追求对法律规范含义的深入理解。后者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实证,追求对社会现象的规律性认识。按照名称的准确含义,《检察学》和《检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都应有所不同。

  法学应当如何研究自己的对象?法学(不包括法理学,这里指有法律规范为依托的部门法学,以下相同)从它产生那天起,它的任务就是注释本国的法律规范。法学是怎样产生的?法学的产生来源于社会精确执法的需要。如果法律可以不必精确执行,司法和执法存在随意性,法学是没有必要产生的,也不会产生。法官(广义的)精确司法和执法,需要对法律的精确理解。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对法律有精确的解释,而且,首先和主要是对本国法律的解释。即使要了解外国的法律,目的也是为了深入理解本国法律的含义。正是这样的法学学科任务,决定了法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注释性,二是本国性。不管是什么法学,就这个学科本身来说,首先和主要的任务是注释好本国的现行法律。这就是说,以现行的部门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学学科,其注释该法典的任务首先要赋予这个学科来承担,换言之,“某某法学”的名称首先要赋予注释本国现行法律的学科,例如,以现行检察法律规范(有关法律监督活动的法律规范,以下同)形成的学科,首先和主要的任务是注释现行的检察法律规范,换言之,《检察法学》的名称首先要赋予以注释检察法律规范为任务的《检察法学》。这种学科的本国性还决定了要在这个学科前加上国名,使学科的名称更准确。这样,我国的《检察法学》的全名称应当是《中国检察法学》。至于其他的可以构成学科的法学知识或与某门法学有关的知识,则当命之以另外的名称,例如名副其实的《检察学》、《理论检察法学》、《检察社会学》、《比较检察法学》、《外国检察法学》、《某国检察法学》等,当然,目前能否建立和存在上述这样的学科,则是另外的问题。

  部门注释法学不同于社会科学,关注“普适性”不是它的任务,它注释本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特点决定了它的“个别性”。法理学探讨法律现象的规律,存在普适性的问题。而部门注释法学的本国法律的注释性质,决定了这门学问不可能是“形而上”的东西,不必关注普适性问题。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存在的“个别化”的东西,注释现行部门法律规范的法学,并不探讨对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不存在普适性的问题。按照这样的逻辑,《中国检察法学》没有必要去关注检察法的“普适性”问题。为了更好地完成注释本国现行检察法律规范的任务,介绍和研究外国和我国历史上的检察法律规范的任务,应交由另外的学科来承担。当然,出于注释和深入研究我国检察法律规范的目的而介绍外国和我国历史上的检察法律规范,当是另外的问题,而且,很多时候可能是需要和难免的。

  《中国检察法学》研究有关中国的检察法律规范,而且主要是现行的检察法律规范。这样,它的研究范围也就大致可以确定了: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检察的法律规范。当然,作为检察法律规范知识,尤其是作为系统的检察法律知识,不可能没有知识体系,而孤立地、逐条地去注释法律,也不可能完全不涉及国外的检察法律,但是,在《中国检察法学》里,介绍国外的检察法律,其角度和地位是不言自明的。

  ■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路径

  在学科层次上建设和发展检察理论,作用和意义更大。从学科上进行理论建设,对学科和理论尽快完善和成熟都是重要途径。从学科上认识和把握问题,站得高,看得远,对某种具体理论的方向、地位、价值、作用以及它们在理论体系中的相互关系等,就会看得更全面、深刻和清楚,容易作出正确判断,这不仅有利于学科成熟,同时也更有利于理论的发展。如果从学科角度看问题,我国的检察权性质和地位等重大问题,甚至我国要不要有一部独立的中国检察法等问题,也都会看得更清晰一些,至少可以有了比较清晰的看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检察法学的学科建设,对我国检察法理论和实践都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理论,只要提到学科建设的高度,对理论的发展都是难得的事情和机会。学科的发展会推进事业的发展,事业的发展又为学科的发展提供机会和材料。

  学科的发展与大学息息相关。学科拯救了大学,大学促进了学科发展。要使《中国检察法学》学科更好和更快发展,把这门学科列入大学教育体制内,即在大学里把学科制度化,是最好的办法。首先是在大学本科中设为教学课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司法事业,包括检察事业需要大学本科程度的学术人才。这种可能的客观条件就是《中国检察法学》的学术水平达到了大学本科教材程度。当然,还可以按照我国目前教育行政对专业和学科的管理方式,在研究生招生目录中,设立中国检察法学专业。这取决于社会需要程度和学科发展水平。

  学科的定位、研究范围等的确定,对学科的发展很重要。学科的问题是个动态的问题,应然和实然,需要和可能,都经常在变化,没有一成不变的事情,这是学科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学科发展史上的教训应当吸取,如果做得过分,会适得其反,影响学科的发展,甚至会使已经有了一定发展程度和地位的学科被边缘化。

  至于如何使学科更快成熟起来,理论的抽象程度和概念范畴的确立等,具体到《中国检察法学》的学科建设上,还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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