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村委会选举引入司法公证是个创举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笔者认为,司法公证介入村委会选举恰恰能保障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有序”,是推行民主选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一个创举,对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落实好村委会选举,维护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意义重大。

  尽管《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选举的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的程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在实践中,村委会选举制度暴露出许多缺陷,村民贿选、选举秩序混乱、选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因此,加强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显得极为紧迫。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陕西省高陵县药惠乡东樊村尝试“将司法公证引入村委会选举”。

  有人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公证机构介入村委会换届选举”并无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属盲目创新。但是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精髓是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运用多种途径来实现村民自主决策、自主管理。村委会选举是村民实现自治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在选举过程中,邀请司法公证机构介入以保障选举的公正、民主,是村民渴望真正实现自治权利的表现。在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时候,不该大加挞伐。

  再者,这种做法也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司法公证是国家公信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行政确认的属性。司法公证介入村委会选举,对村委会选举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更能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村委会选举公正性的肯定和认可。此举有利于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还可以提高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认可度,消除村民的“厌选”心理,提高村民选举的热情和积极性。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