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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游街是用野蛮羞辱法治

  新闻:

  11月25日下午,陕西府谷“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被押解回府谷县,当地为破案民警组织了盛大的欢迎仪式,整个府谷县城万人空巷,街头人山人海,有5万多名群众敲锣打鼓放鞭炮庆祝该案告破(据11月26日《西安晚报》)。

  点评:

  当地警方让嫌疑人当街“亮相”为破案民警庆功,是对民意的迎合,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意味,也有向民众表功的意思。然而嫌疑人还不是罪犯,纵使是罪犯,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又怎能不顾及其人权进行游街!

  嫌疑人游街是违法行为。法律从来没有赋予任何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展示”的权力。即使是死刑犯,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2007年3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这些规定说明,“游街示众”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嫌疑人游街示众,还违背“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依据刑事诉讼法,一个人是否被认定有罪,最终裁判权属于法院。所有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判决之前,不该以“罪人”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将嫌疑人游街示众,必然让大众以为被展示者就是罪犯。当民意沸腾、不理性时,可能影响审判。

  更重要的是,嫌疑人也有人权。依据宪法,嫌疑人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人身权和人格权在内。即使是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其人格尊严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游街示众无疑是对嫌疑人或者罪犯的羞辱,这种“羞辱刑”是古老的、野蛮的刑事制度的残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曾经盛行。但现代文明司法早就抛弃了这些,代之以对犯罪嫌疑人更加人性化的举措,以及对嫌疑人或者罪犯人格尊严的保护。

  综上,对嫌疑人游街,是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对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羞辱,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瞿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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