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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出国考察门”别忘了举一反三

  某网友在上海地铁二号线上拾到一个文件袋,为了“让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我们的某些‘公仆’的真实生活”,他在将材料寄到相关省纪委的同时,也在网络上公布了出来,由此导致这几日颇为轰动的“出国考察门”事件。江西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和“温州培训团”一起被曝光,前者11人13天花费35万元,后者23人21天花费65万元。(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公费出国考察背后的那点猫腻,公众实质上已经不陌生了。有人大代表就曾尖锐地说过:“公务员出国考察其实是一种变相福利。”尽管大家都有心理准备,但这次网友偶然拾获旅行社的“官员出国考察清单”,依然让公众震惊不小。这种震惊,主要不是发现什么“丑闻”的愤怒,而是印证一种“丑行”的无奈——事实居然和传说中的一模一样。

  问题是,公众是头一次看到这样的“考察清单”,有关部门也是头一次吗?抑或是他们认为以前坊间传言只是公众对公务员出国考察固有的一种偏见,是谣言和诽谤,根本就不值得关注?如果他们愿意的话,拿到旅行社这样的“考察清单”,应该不难吧?当然,他们本人也有可能是此种“出国福利”的受益者,这算不算一种“集体腐败无意识”?

  在江西新余,违规出国考察的11名成员已经受到了严厉的行政、纪律处分;而在温州,我们暂时听到的还是有关部门“考察赌城很合理”的辩说。当然,得到组织批准的出国考察事实上都应该是“很合理”的,而不是“违规”的。关键在于,这种“很合理”的出国考察本身是不是“合理”呢?换句话说,纳税人要的处理,不是“谁出事谁倒霉”的处理,而是进一步深入的反腐思考,并引起制度安排上的疗救注意。

  想起借出国考察之机滞留不归的杨湘洪来,他那次出国考察又都具体考察了些什么呢?是不是也是一种出国旅游?有网友写文章说:很想学习一下新余官员的“北美考察报告”。在我看来,这不是一种纯粹的讽刺,而是一种权利的追问:纳税人有没有权利知道出国考察的“公仆”都考察了些什么回来?他们出国考察的具体安排怎样?所有花费情况又怎样?谁批准了他们的出国考察?谁又承接了他们的出国考察?——所有的这些,纳税人是否享有知情的权利?

  旅行社意外遗失、纳税人意外拾获的“考察清单”,无疑为“出国考察腐败”提供了一样铁证。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不是简单的个案,它揭开的只是冰山一角。在同类项中,发现一个有问题,马上想到另一个会不会也有问题,这应该是基本的逻辑推理。因此,我们不希望对“出国考察门”的调查,仅仅只是就事论事的个案处理。

  处理“出国考察门”的当事官员是必须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想知道的是:有多少出国考察是真正意义上富有成效的出国考察,而又有多少其实是变相的出国旅游?惟有举一反三地调查“出国考察门”,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否则,就事论事的调查,无非只是对“官员运气”的调查和处理而已。既然被纳税人抓住现行的概率是如此之低,那又何足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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