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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要监控公民手机短信不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0:03  红网

  《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近日出台。《标准》规定,阜阳市民只要发送三次淫秽信息,就将面临5天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安徽商报12月1日)

  法律界人士都知道,纵观世界法律条文,其间都存在大量原则性的、概括性的、笼统性的条款,有些用词,有意规避定量、准确和具体,只在定性方面把握。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人间千变万化的情景,倘若具体到每一情节,其结果必然是削足适履,作茧自缚。这也是法律赋予执法者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非如此不足以体现法的本质和精神。

  比如,《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有两处模糊的地方,一是“多次”,二是“情节较重”。这不是法律的疏忽所致,而是故意留有执法空间。这个“多次”,也可能是三次五次,也可能是十次八次;“情节较重”,只有根据社会危害大小来衡量。而《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将“多次”定量为“三次”,并取消了“情节较重”的规定,将罚款的“或”变成了“并”。如果说这种“细化”是便于操作的需要,那么,在最应该“细化”的“淫秽”标准上却语焉不详,不得不令人揣测其背后动机。

  《治安管理法》中所提及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并非指带有搞笑、诙谐、幽默成分的黄段子。今日之国民,早就脱去了马褂剪去了长辫,不会见了大腿就春心荡漾、蠢蠢欲动,对几个黄段子谁都有足够的免疫能力。包括公安干警在内的手机里,谁没有储存几个有趣的黄段子。不信,去查查阜阳市公安局长的手机,说不准就能够找到一大堆此类段子。耐人寻味的是,最该“细化”的地方,阜阳市公安局就是不去“细化”,却有意无意地把法律上的“淫秽信息”和民间流行的黄段子划起等号,让公安干警有了更大施展身手的舞台。别忘了,拘留的背后,有着“并”罚款的内容,这可能才是“细化”的动力和源泉。

  诚然,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应有处罚。然而,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更多的,是朋友间的一种交流、一种沟通、一种分享。其间,偶尔开开玩笑也是人之常情。要是动辄上纲上线、绳之以法,这样的证据,一抓一大把,估计阜阳要抓紧时间扩建拘留所了。

  话说回来,承担违背法律后果的责任,衡量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行为方式无关。一个黄段子通过手机传递给三个人,和一个人在酒桌上说了一个黄段子,其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一样的。如此类推,是不是要也要把在酒桌上说笑话的人统统抓起来?另一方面,估计阜阳干警以后没有时间侦破杀人放火的案件了,一个上千万人口的大市,想想有多少部手机,每部手机每天又会产生多少信息,整天忙着检查手机,人手力量显然紧张得要命。据说,阜阳公安局出台《细化标准》,旨在规范民警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民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宽。这更难圆其说了,最为关键的,到底是“淫秽”还是“黄段子”,到底是“搞笑”还是“骚扰”,却没有“细化”,岂不扩大了民警的自由裁量权,给权力留下了寻租的空间?

稿源:红网 作者: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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