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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补助每年增加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0:3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今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自己缴纳的费用将减少。昨天,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省会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居民自己缴纳的费用将减少。

  ■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通知》要求,2007年,国家和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增加35元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增加15元补助,其中市10元,各县(市)、区5元。因此,参保人员的一般性财政补助标准均相应提高。

  ■大额保险仍由个人缴纳

  市区个人缴费总额以2007年缴费额度为准。各县(市)、矿区筹资额可据此作相应调整。大额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额度不变,仍由个人缴纳,其中市区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10元,市区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元。

  ■报销比例增速增长一倍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根据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省会适当调整了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居民参保凡连续缴费满5年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报销比例由原来增加0.5%变为增加1%,最高可增加10%。凡中断缴费的,再参保缴费时应视为重新参保,连续缴费年度重新计算;大额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额度不变,赔付标准不变;凡2008年新参保居民,均自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享受期可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和矿区可根据各级财政补贴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数额和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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