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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试点民间借贷“阳光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3:32  长江商报

  我省“民间借贷”有望“阳光化”。CFP图

  每市州试点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吸收存款”行为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今后,我省将在每市州试点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待试点成熟后,将向县级推广。近日湖北省工商局正式印发了《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这标志着我省民间资本可通过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阳光贷款”了。

  只贷不存是“死命令”

  “并非有资本就可随便登记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副局长沈先清介绍,小额贷款公司需先向当地的金融办申请,然后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含人行、金融办、银监会、工商等)同意后,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才能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最低资本需要1000万元,并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由于是摸着石头过河,此次我省允许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显得比较谨慎,在《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不少条款都有限制性表述。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只贷不存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命线,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吸收公众存款则被定性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将被取消。

  不过,沈先清介绍,对于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在“非法集资”的监管范畴内。

  每市州试点一家

  之前,浙江、云南、内蒙古等地已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上述省区的试点对数量有严格的限制,我省这次也不例外。

  “目前每个市州只允许一家一点,成熟后才会推广到县级行政区域。”沈先清介绍,在我省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后,公司经营范围不得扩大,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等都是不允许的。

  据悉,我省有关部门之前在新洲的调研发现,该区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为月利息2—3分。

  据了解,此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的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实际上是让湖北资本的地下借贷行为,变成阳光操作,有利于我省金融秩序的建设,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我省一些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有“拉一把”的作用。

  本报记者 孙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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