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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可享5年财政扶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 韩劲松)

  今后在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的同时,我市将重点引进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今天,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的5类企业: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这5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须达到20%以上。同时,我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生产基地的,视同总部企业,同样可以享受本《意见》政策。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我市将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总部企业建设或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财政扶持。新入驻的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为鼓励总部企业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来济落户,我市对总部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购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对总部企业聘用的外地员工,在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意见》还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提出要求,严肃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布局要求的总部企业,凡属市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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