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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236天11保安每人获赔2.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5: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钢)参与了聚众斗殴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后来经审查后却认定不构成犯罪行为而获释。

  昨日,记者获悉,原来属于广州市越秀区莲塘综合执勤队的11名队员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广东省高院做出了赔偿决定,决定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何文平等11人被限制人身自由236天的赔偿金23437.16元(每人)。

  据记者了解 ,斗殴案件发生在2006年11月17日下午,当时,广州市越秀区莲塘综合执勤队队员与广州市荔湾区鞋城保安队队员因为场地管辖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暴力冲突,双方持械进行聚众打斗。

  2006年11月28日,何文平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批准逮捕。

  2007年7月3日,此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9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文平等人“参与了聚众斗殴,但认定其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证据尚存疑点”为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在第二天释放了何文平等人。至此,何文平等15人被羁押了共计236天。

  后来,何文平等11人(有4人未提申请)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申请人发出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错误逮捕行为未确认,“现由本院依法进行确认审查”。但是该院一直没有作答复。此后,何文平等人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省检也逾期未作答复后,何文平等人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对于此案,广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是批准逮捕何文平等人的机关,因此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该由逮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只能认定何文平等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类似案件的相关批复以及《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最终,广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前述的国家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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