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息诉止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5:40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一

  11月19日,孝南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加害人白爱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报孝感市检察院批复。

  白爱军是武汉市黄陂区个体司机。今年10月6日,他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经孝感回黄陂途中,不慎将一名14岁的小孩撞伤。他自己打110电话给公安机关报警、打120电话给医院抢救,但小孩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事后,交警认定他负主要责任。在承办检察官主持下,他与受害方达成协议,赔偿15万元,死者父母向司法机关建议对其过失犯罪从宽处理。检察院经研究作出上述决定,不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加害方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在精神上赔礼道歉,受害方提出对加害人从宽处理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经检察机关司法确定的过程,称之为“刑事和解”。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轻伤案、交通肇事案和未成年人犯罪案。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这种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的处理方式经济可行,契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矫正犯罪,同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

  去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刑事和解司法政策以来,我省各地检察机关着手这方面的实践。孝南区检察院探索较早富有成效,今年1至10月已有25人通过刑事和解结案,比去年的16人增加了9人。

  该院公诉科副科长陈桂华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对案件深入了解后,认为比提起公诉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话,就采取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执法表现方式。“刑事和解符合老百姓的意愿。一些案件通过起诉庭审,虽然被害人得到了赔偿,加害人受到了惩罚,但双方的矛盾并没有解决,积怨、隐患依然存在。而通过刑事和解,被害方得到了精神上的抚慰、经济上的补偿,放弃了对加害人的“求刑权”后,也挽救了加害人。双方矛盾化解,都接近效益最大值。”孝感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胡泽英这样阐述。

  今年1月18日,应城市3个不满16岁的在校生在3个校外生的邀约下,对3个高中生进行抢劫,抢得手机3部,现金160元。鉴于这3个在校生的行为是初犯和从犯,动机只是为了“擂”钱上网,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校管理不到位,父母在外打工,疏于监管,才实施了这种性质比较严重的抢劫罪行,应城市检察院经慎重研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后来回访发现,学校加强了管理,家长加强了监管,这3个学生学习刻苦,表现良好。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刑事和解,能最大限度地挽救他们,保留他们的学籍,使他们得以继续学习深造。而对农村亲属、邻里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则能使他们化解积怨,和谐共处,“低头不见抬头见”,有利于农村生产、生活稳定。同理,对交通肇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可以挽救双方家庭,使他们不致因交通肇事突发事件而同时陷入灾难之中。

  三

  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和解,除了自身要转变执法理念,勇于尝试外,立法机关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法律制度也必不可少。最近,仙桃市检察院傅克非提出应建立“以检察为主导、审查起诉为平台、不起诉制度为载体”的刑事和解适用模式。

  一是扩大不起诉范围,改变刑法目前对不起诉颇多限制的情况,以适应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为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奠基。二是在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程序中增加刑事和解环节,明确其适用条件。三是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即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视加害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分别作出不予起诉或予以起诉的决定。实践中,虽然有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并不一定能立即履行。如果检察机关在协议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在加害人有能力履行协议而反悔不履行的话,就无法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利益就没有得到保护,违背了刑事和解初衷。而暂缓起诉制度则可以保证刑事和解协议有效履行。

  (记者 刘自贤 通讯员 张毅军)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