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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法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林先生问:妻子有第三者,考虑到离婚后影响子女成长,我们订立协议,主要内容是妻子保证不与我离婚,我今后不能无端干涉妻子与第三者往来。请问该协议可以公证吗?

  答:我国《公证法》第31条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你与妻子签订的协议不仅有悖我国一夫一妻原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互相忠实义务,还与社会公德相违背,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公证机构对该协议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胡先生问:贺某将货车挂靠在我所在的运输公司,签有挂靠经营协议,约定由我公司代收代缴各项规费、代办各种手续,贺每月给付服务费。后来贺某却不按约定缴养路费、运管费及服务费。我公司如何维权?

  答:你们签订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合同。贺某拒交公路养路费、运管费,已构成违约。你公司可起诉要求解除所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贺某支付服务费及赔偿经济损失。

  解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律师13871597078;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整理:记者余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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