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梁振廷
本报讯 一书店经理为给朋友帮忙,先后从书店"借"出30余万元公款供朋友使用。昨天,新乡县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人王含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曾做过教师的王含海1987年任省新华书店新乡县店经理兼书记,2006年任书店党组书记。2004年4月,一位姓唐的朋友因开办工厂需要费用20万,想请王含海帮忙。出于仗义,王含海将书店公款20万元挪用给了唐某,2004年5月唐某将该款归还。此外,在其担任书店经理期间,为朋友盖房等原因,他还"出借"书店公款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含海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将所有款项都已归还并且具有立功法定等从轻、减轻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线索提供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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