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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语评选》三十条:大特区尝试政策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8:25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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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条”是指海南省政府于1988年8月1日颁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88)26号文件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因文件共有三十条而得名。制定的条款都是对中央文件最宽松、最有利于海南的解释。

  三十条 编号:4035

  翻看1988年8月份的《海南日报》,关于“三十条”的报道比比皆是。而从9月份开始,就很少看到这方面的报道。

  “三十条”,这一实质作用只维持了一个月的政策,直到今天却仍为许多人念念不忘。在今天的专家学者看来,这一政策的更大意义,在于带给海南干部群众思想观念的冲击,而且这一影响是长远的。

  “三十条”是指海南省政府于1988年8月1日颁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88)26号文件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因文件共有三十条而得名。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初,作为全国政治、经济体制超前改革的试验区,中央给予了非常特殊、优惠的政策。1988年4月14日和5月4日,国务院接连为海南发布了专门性文件:《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国发[1008]24号)和《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008]26号)。

  省委党校副校长、省行政学院院长廖逊说,两个文件公布后,当时的海南省工委、省政府感到两个文件不够具体、明确,吸引力不够,便考虑制定一个细化的文件。

  时任海南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廖逊,正是“三十条”的起草者之一。他回忆说,当时中心的10多个工作人员夜以继日地工作,白天到各相关部门调研,晚上回来汇总。突击了一个多月,完成了文件草案。“为了使海南获得最大的经济自由,制定的条款都是对中央的文件最宽松、最有利于海南的解释。”廖逊说,刚开始草案总条款是28条,后来加上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人民政府”。而增加的第二十九条意味深长,“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府的条例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放开经营、大胆试验。”

  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后来通过《海南日报》向社会解释了制定“三十条”的宗旨和指导思想:“结合海南的实际,用好用活用足中央的政策,迅速将中央的优惠政策具体化,为境内外投资者创造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最大限度地利用境外和内地的资金……充分体现一个特字,其他特区搞了的可以放得更开一些,其他特区没有搞的可以大胆试验,先行一步。”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工委常委会讨论、修改,1988年8月1日,“三十条”正式出台。8月4日,省工委、省政府召开干部大会,要求广大干部认真贯彻实施“三十条”,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用足、用好中央给海南的优惠政策,加快海南的开发建设。

  此后,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海南日报》采访时说,“三十条好就好在政策优惠、经营灵活、手续简便”。他指出,文件的第十一条,即“凡在海南注册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凭营业执照办理进出口业务”,“其他特区多年来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海口市委党校教授鲁兵说,这是一种允许贸易自由的姿态,这种规定当时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

  廖逊评价说,“三十条”使海南的政策优惠程度达到了“鼎盛”。该政策一出台,便在岛内外产生极大的影响。广东的《南方日报》、《广州日报》都作了大篇幅报道,香港的《明报》、《大公报》、《文汇报》也纷纷予以关注。迅速地,一股新的投资热悄然涌起,国内外客商一时纷至沓来。《海南日报》有报道说,一周之内,国内外400多家企业到海口洽谈,足见当时投资者对海南的关注热度。

  廖逊说,“三十条”甚至对普通民众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文件的第二十九条,被人形象地概括为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以极大的冲击,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鼓励创新,渐渐为更多的人认同。

  “三十条”实施仅一个多月,中央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三十条”的绝大多数优惠政策便开始无法真正实施。廖逊说,当时中央实行宏观政策调整,文件都会明确“海南不得例外”。

  “但很多年过去,人们仍对‘三十条’津津乐道。”廖逊说,“三十条”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是长远的,这一意义大于“三十条”的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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