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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构造互相监督的监督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9:11  南方日报

  本报评论员

  11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类似曾锦春的纪委书记腐败案,并非个例。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人士认为,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近年来,有的纪委书记利用手中的特权,寻租乃至挟持公权直接进入市场,化公权为私权,变公共资源为私利,已严重影响了纪委书记这一“党内包公”的形象。

  任何权力缺乏制约都会产生问题,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对纪委书记监督的缺失,必然造成纪委书记掌握的监督权坐大,这种缺少制约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并不是什么奇特的现象,而自有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在其中。由于纪委书记手握最具有实际约束力的监督大权,一般而言,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具备监督职能的机构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监督,只有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才能够形成约束力。但在党委里,纪委书记就是排名较为靠前的常委,监督很难实施;而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并不在一处办公,很多情况千差万别,况且上级纪委经常也需要下级纪委配合工作,要起到监督作用理论上可以,实际操作性并不强。

  “谁来监督纪委书记”是近年来十分惹人关注的话题。尤其在曾锦春案发以后,这一话题更是具备了公共价值。人们陡然发现,原来纪委这个曾经的清水衙门也可以成为腐败的阵地,而且稍一放松,就可以发展到借用反腐的名义来行腐败之实的地步。可见,不管是什么权力,只要缺乏监督和制约,总是容易变异的。要想避免纪委腐败,就必须加强对纪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纪委的不受制约主要是在于双规权的无边界性。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纪委书记想双规谁,就可以双规谁,且不需要掌握证据。这一个在制度设计中的“反腐利器”,也因之被赋予了超越性权力。这就使得双规有时候需要依靠纪委书记的个人品性来保证。如果曾锦春不贪钱只贪权,只是随意双规他人,而不是通过双规权敲诈勒索搞腐败并案发的话,他说不定仍在台上嚣张跋扈。要想纪委书记永葆廉洁,对双规权必然要划定一个边界。

  除了对纪委本身权力的限制之外,还必须加强对纪委法律框架下的监督体建设。只有在制度架构中存在能够监督纪委的实体,才可言对纪委书记权力的有效约束。实际上,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人大、法院和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因此,这种监督体并不是不存在,只不过在党纪与国法之间,人为地进行了切割,从而造成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几大监督实体的关系,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局面。同时,舆论监督、民众参与监督等“体制外监督”力量也应当有机利用,从而更好地维护监督权的良性运转。这也是对纪委书记群体和纪委自身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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