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据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两部门为此专门发出《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强调这是我省社保费征收适应新形势要求,积极推进改革的重要一步。
据了解,根据此前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账户的记录、发放等工作。
这次发出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开具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相关票据。朱桂芳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