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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可去校园健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09:20  城市晚报

  ■记者 刘佳雪/报道

  本报讯 “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昨日,随着《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的正式实施,曾经一度引发争议的校园体育设施的“开放”、“封闭”话题终于尘埃落定。

  当天,长春市教育局、市人大、政府法制办等参与立法的相关专家齐聚一堂,针对《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38条具体法规进行了深入解读。

  [5年易稿]

  首部针对全民

  健身法规出台

  据介绍,从最初提出制定《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法规,到《条例》的正式出台,共历时5年,其间数次易稿,数十名相关体育专家参与法规的制定。2008年9月26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六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是长春市首部针对全民健身事业制定的具有长春特色和时代特征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也是继《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之后,长春市颁布施行的第二个体育法规。

  《条例》对健身组织、场地设施、健身活动、保障服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各级政府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全民健身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农村、学校、社区的全民健身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基层单位举办专项体育健身活动或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对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规出台]

  解决了体育健身

  六大问题

  同时,《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体育健身发展面临的六大问题,首先,《条例》强化各级政府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指导、保障、服务、管理职能;其次,明确了县(市)、区应当健全体育总会组织,应当在街道、乡(镇)设机构、人员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特别还明确了在社区以公益性岗位方式逐步设立社区体育管理员,此做法在全国尚为首例;另外,解决了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所涉及的开放合法性、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政府统一为开放学校参加公共责任保险投入资金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全民健身工程受赠单位负责器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问题;《条例》的出台还调动社会各界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支持;推广了科学文明健身。

  政策解读

  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

  解读:针对《条例》中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长春市人大教科文委主任陈亚群解读说,在此之前长春市一直没有对该资金进行过具体规定,此次纳入法规后,意味着全民健身将告别没有专项资金的历史,今后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将专项使用,且必须纳入全民健身行动中。

  扩招社区体育管理员

  政策: 市、县(市)、区应当健全体育总会组织,发挥体育群团组织作用,服务于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解读:对此,长春市体育局党委副书记尹维萍说,《条例》实施后,今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全民健身工作。同时,还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公益性岗位方式逐步设立社区体育管理员。尹维萍说,目前,体育管理员已有108个,今后还将利用公益岗位的资金,继续扩展人数,从而保证健身器械的维护使用。

  住宅区应配套体育设施

  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体育设施。

  解读: “从前很多小区开发时都说有配套体育设施,可是开发后却都没有,结果对全民健身工作开展造成了阻碍,却无法追究!”尹维萍说,按照《条例》出台的新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这一规定写入条例后,将对小区的全民健身工作有了法律上的保护。

  严禁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约定复原,或者足额交纳资金,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复原。

  解读:长春市体育局党委副书记尹维萍解读说,由于先前没有法规约束,从前“先占后建”的原则一度成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现象一度风行。而今后这种现象如再重演将要面临法规的处罚。新《条例》规定,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报规划行政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重新选址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公共体育用地。

  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

  政策: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

  解读:“这个消息,我们期待很久了,对于学校来说是个好消息!”长春市教育局体卫处黄蓓说,早在2007年4月,长春市就已有60所学校率先开放了体育设施,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在收费、开放等环节上遇到了重重困难,尽管教育局多次协调,但开放的情况依旧很不好。

  现在好了,新《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时,可以以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其所发生的水电费按照未开放前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应当为其参加公共责任保险投入资金。黄蓓说,这些新政策将为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市民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

  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

  政策: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状况。从事国民体质测定,应当按照《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为被测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

  解读:曾参与《条例》制定的长春市法制办谭大蕾对此解读说,下一步,长春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156个体质监测系统,该系统覆盖长春所有人群,包括工人、白领、农民等,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实施,通过体质监测出来的数据,将真实地反映长春各类人群的体质情况,从而为全民健身的实施提供科学的数据。

  新闻链接

  明年1月出台“条例”《细则》

  ■记者 刘佳雪/报道

  本报讯 “如何使财政更好倾注全民健身,如何更好地让现有的体育设施发挥作用,长春各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后,如何收费?针对一些细节性问题,我们将在条例实施一阶段后,出台相关细则,更详细划分职能,从而加强条例操作性!”昨日,长春市体育局党委副书记尹维萍告诉记者,与《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相配套的《细则》将于2009年1月出台。

  针对学校体育设施的收费,尹维萍说,体育局近期将组织各部门和市民代表共同进行论证,拿出各方认同的办法,而后与发改委物价部门再进行决策。同时,尹维萍也表示,新《条例》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可以以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这样学校可以享受部分免税优惠政策,这样会提高学校开放场馆、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市民也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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