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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终止违规委托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2:46  新闻晚报

  □游芸芸

  晚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194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营销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通知》明确指出,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各地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同时,对于目前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证监局应督促证券公司组织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对于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的,督促证券公司立即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或擅自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监会严格明确,在《通知》下发后仍然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或者机构从事经纪业务营销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成公司立即纠正并实施内部责任追究;对因授权不清、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经纪业务营销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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