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纪委书记频落马曝监督遗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4: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北京消息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11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锦春,由一个纪检官员,蜕变为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以其特殊的身份和贪婪的本性,让公众心理震动———

  1997年至2006年间,曾锦春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曾锦春还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类似曾锦春的纪委书记腐败案,并非个例。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认为,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近年来,有的纪委书记利用手中的特权,寻租乃至挟持公权为特权直接进入市场,化公权为私权,变公共资源为私利,已严重影响了纪委书记这一“党内包公”的形象。尽管纪委书记搞腐败只是少数,但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官员腐败。对拥有“特权”的纪委书记,应建立起内部和横向监督机制,使其也在社会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列。

  权力监督者的“腐败效应”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地方纪委机关缺乏监督,纪委书记涉嫌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等方面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目前对纪委书记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党务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软肋。如何加强对纪委书记的监督,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待破之题。

  在法律法规方面,“对纪委书记没有监督”,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对记者说,“目前宪法只规定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也回避了对党委及纪委的监督。”

  “纪委书记难被平级机关和群众监督,还在于纪委书记有‘双规’特权”,云南省一位县委书记曾对记者坦率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按照规定,纪委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这并不局限于党员。也就是说,纪委书记主导的‘双规’,只要愿意,就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极有可能变成有的纪委书记权力腐败和牟取私利的工具。”

  让公众权利来制约权力

  实践证明,如果反腐仅停留在把腐败纪委书记拉下马,给予惩处,而不改革或完善基本制度,那么拉下再多的腐败纪委书记,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地方纪委进行有效监督应该双管齐下,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应重视党外监督,一方面减少权力腐败的发生几率,另一方面促进内部监督的透明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首先,加强群众的舆论监督是对纪委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次,应当通过人大机关对(同级)纪委进行相应监督。”(李松)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