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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权属转给子女属于赠与须缴纳契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4: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昨天在其通知公告栏中发布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据财税部门介绍,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也就是说,父母只要将已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转移给子女,无论是何种形式,是自愿的还是法院调解的,都应视为转移房屋权属的赠与行为,由受赠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例如:王先生夫妇拟将名下已取得产权证的一套87平方米房改房转到儿子小王名下,根据规定,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核定价为40万元。这套房改房如转到小王名下,小王须按照1%的税率缴纳4000元契税款。

  不过,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不包括法定继承。(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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