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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下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4:3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熊焱)记者上午从财政部获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了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同时,降低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D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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