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职场性骚扰 单位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1:27  北京晨报

  《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民意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生子、怀孕哺乳等原因,擅自对女职工调岗降薪;单位应当协助妻子了解丈夫管理的共同财产和经营状况;女工遭遇性骚扰,单位若无预防和制止措施得负连带赔偿责任;家庭暴力本市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施暴者可能要面临行政处分……从昨天起至本月22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民意。

  孕哺女工有权调岗

  送审稿增加了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哺乳期女工的劳动权利和特殊保护的内容。比如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擅自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而女工因孕哺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有权要求单位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等等。

  单位应协助女工了解夫妻共同财产

  送审稿明确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妻子有权了解由丈夫管理的共同财产及其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只要两人还是夫妻关系,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在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离婚时,女方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居所或者暂时的居所,或者给予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资助。分割遗产时,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定责不清的职场性骚扰也有文可依了。送审稿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性骚扰事件并追究行为人责任。女性劳动者或者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遭受性骚扰的妇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单位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居委会须帮助收集家暴证据

  “家庭暴力”首次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派出所、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制止、劝阻和调解、处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居委会、公安机关以及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救助,并帮助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晨报记者 姜葳

  专家说法

  明确性骚扰的单位责任具有突破性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李莹认为,送审稿明确了企业为女性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是单位的基本义务。其中对女员工受到性骚扰后单位责任的明确界定,是十分具有突破性的,这将推动企业积极建立预防性骚扰的相关措施,这也是北京市首次把单位责任的大小与是否建立预防措施联系起来。“在国外的立法中就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受到性骚扰,雇主不能证明无责的话,那么面临的将是高额的赔偿。”李莹表示,送审稿中对单位责任的明确,实际上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责任的方式,适当降低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的可能性。

  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送审稿,都没有发现对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到底哪些行为算是‘性骚扰’都没有明确,惩罚多少显得有些隔靴搔痒。”有专家表示遗憾。晨报记者 姜葳 王萍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