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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打折商品不退货”行规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2:10  华龙网-重庆晚报

  

“买打折商品不退货”行规不合法

  商场里常出现的服装打折促销活动。(资料图片) 记者 钱波 摄

  本报讯 昨天本报《飞机没赶上,低价票为何不退》的报道激起千层浪,一些读者还把话题引申到打折商品、特价商品的退换问题上。市消委人士表示,商品打折只是促销手段,与是否退换货无关。

  市民王强称,现在商家经常推出一些打折产品、特价产品,比如在商场,每天都有服装、鞋子打折,花车上经常能买到特价货,换季时的折扣甚至低到一二折,这些是商家的营销手段。如果特价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应该退、换。但市民黎敏表示,如果低到二折,就不该去退换;如果五折以上,就该找商家退换。原因很简单,价格便宜,有问题应该理解

  市消委投诉部主任喻军介绍,每逢过年过节,消委接到的打折、特价商品质量投诉比较多,大约占全部投诉的五分之一。打折,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打折商品和不打折商品只是“同质不同价”,只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就应负责到底。价格“打折”,质量、性能、用途和售后服务等不能“打折”。

  喻军强调,如果促销降价产品有质量瑕疵,商家在醒目位置作了明示,这类商品是不退换的。另外,法律规定的内衣、烟酒、食品类特殊消费品,也无法退换。记者 罗彬

  律师说法

  特价品不同于处理品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商家在店堂告示、购物凭证上注明特价商品、服务,不退不换,不实行或者减轻“三包”义务等行为,属于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是无效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不同于处理品,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其他商品、服务应当具有正常使用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同理,特价商品、服务需要退换的,也应按照正价商品、服务的规定处理。消费者维权可以到当地工商、价格部门投诉,通过消委会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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