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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溺亡悲剧 城管“当街追人”应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2:38  新京报

  ■ 社论

  18岁的唐山男孩曹强因为发小广告被城管追赶,最后跳入筒子河中。虽然他家人说他水性不错,但在这个寒冷的冬天,他最终未能逃过这一劫。

  这本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倘若曹强看到城管而逃跑时,城管没有穷追不舍;如果曹强被追到河边无路可走时,城管不再相逼,18岁的曹强现在仍能快乐地和伙伴们一起,沉浸于他的网络世界中。

  大街上你追我赶,对于追赶的双方以及毫无防备的路人,都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可是在一些城市,“城管当街追人”几乎成了城市一“景”,城管队员追得理直气壮,被追的小贩惊恐奔逃,旁观者大多也习以为常。于是乎,在滚滚车流的机动车道上、人流密集的广场上,城管执法者和小贩时常上演“生死时速”;于是乎,各种惊险的场面层出不穷:被追赶的马车在城市道路上飞奔,小贩拼命蹬骑的自行车被追上猛然拉倒;于是乎,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去年,重庆小贩被城管追得跳入长江险些丧命,如今曹强却没有如此幸运。

  也许在某些城管执法者眼里,如此当街追人是在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维护城市秩序。然而,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作为行政执法者,其最大的职责首先应当是保护公民,无论如何履行职责都要建立在这一前提之上。

  凡事过犹不及,城管执法当遵守“比例原则”,不可无限扩大城管执法的范围与强度,做到适可而止。无论是街头小贩还是发小广告者,城管来到后他们仓皇散去,他们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此时,倘若逾越分寸,在车流人流中去追堵人员,对小贩、对路人,对每个公民,都可能产生生命威胁。

  也许有人说,城管若不当街追人,那会纵容违法者。且不说城管没有权力“抓人”,与警察追罪犯不同,刑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不可轻易放纵(即便如此,警察当街追人也会被限制在极少的情况下)。而小贩或发小广告者对于社会的危害要轻微得多,更重要的是,小贩或发小广告者违法所造成的后果,与城管追人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风险,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不得已的选择。可以看到,街头摆摊或发小广告,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不是简单地靠追、堵、抓等行政高压手段就能一劳永逸解决的,城管部门多一些人性化的疏导之策,反而更有利于问题解决,避免矛盾的激化。

  去年底,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在被媒体问到“城管执法时遇到商贩逃跑,城管的正确执法行为是什么?”时表示,对于流动商贩逃跑,他们不鼓励采取追赶的执法方式,“因为这种执法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但“不鼓励”的说法,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力看来有限。面对曹强的悲剧,面对频频出现在街头的“生死时速”,城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执法规范,杜绝“当街追人”的行为。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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