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2月2日讯(记者刘云 通讯员 王云华)一房产公司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为缓解资金紧张,冒用职工名义贷款300万。因无力还款,近日这家房产公司及借款职工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职工无需为这笔贷款担责。
济南某房产公司缺乏经营资金,却又无力贷款,于是决定以职工名义贷款。该公司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要求中层领导作为一项任务必须向公司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明等手续进行贷款,先后有10余名中层领导向公司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明等手续。
2003年8月6日,该公司代韩某及担保人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韩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对此事韩某及担保人李某并不知情。合同签订后,银行当日即将借款30万元划入户名为韩某的活期存款账户,该款随即由房产公司取走用于公司经营。因迟迟无法收回这笔借款,银行将房产公司以及韩某和担保人告上法院。
日前,天桥区法院审结此案,判房产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了要求韩某及担保人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该银行与这家房产公司的借款金额总计300万元,借款人是房产公司十名处级管理人员,均由另一名管理人员及这家房产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十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相同,约定的借款金额、用途等亦相同,所有借款均被房产公司财务人员统一取走用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