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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犯患有精神分裂症 刑警照顾俩月没法将其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2:57  东方今报

  □记者 张定有

  今报南阳讯 昨天上午,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建西中队内,在两名刑警的“陪同”下,杀人嫌犯刘建中在值班室内呼呼大睡。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后刘建中“无法被刑拘也无法被逮捕”,已这样在刑警队生活了近两个月。

  今年10月10日下午,南阳市建设路肉联厂家属院一栋楼内,因为嫌装修声音吵,刘建中掂菜刀杀死了装修工穆长来。刘建中的家人介绍,刘建中今年44岁,是南阳肉联厂的下岗职工。

  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建西中队负责办理刘建中杀人一案。可随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以刘建中有精神病为由,拒绝接收。于是,建西刑警中队变刑事拘留为监视居住。后经南阳市精神病院鉴定,刘建中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责任能力。

  刑事拘留不成,卧龙警方又向卧龙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建中,但检察院却让他们将刘建中刑事拘留,妥善安置后,再提请检察院审查。

  昨天,办案民警龚如强说:“监视居住的期限是6个月,6个月后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党元林认为,看守所和检察院这样做都没有错,两家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办案程序,是《国家看守所管理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在衔接上出了问题。《国家看守所管理条例》规定“精神病人不得收押”,说得过于笼统,并没有“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之分,而《刑事诉讼法》则对此有具体划分。

  党元林律师说,类似刘建中的情况,可由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向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监管部门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刘建中执行刑事拘留,最终在程序上促成对刘建中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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