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济南出台意见规范用人单位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3:3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傅晓峰)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意见》,对不得裁的8种人员、应优先留用的3种人员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如符合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符合8种情况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留用一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三)根据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五)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我市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组织用人单位依法按照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时,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与之合资合作的用人单位,外商、台港澳独资企业,外地驻济用人单位的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用人单位的裁减人员方案,应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我市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供《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报告表》、《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未遵循规定程序、未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人员。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