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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常规商业贿赂”遏制择校费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8:04  大河网-大河报

  □李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互联网,对2185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调查中,82.9%的人认为,择校费也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12月2日《中国青年报》)择校费应不应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围?有专家认为:择校费不能算商业贿赂。原因是,“商业贿赂是商业过程中为达到商业目的而发生的财富非生产性转移行为。而家长择校不是商业行为,择校现象存在的原因是教育资源配置有问题,优秀教育资源太少”。

  从法理和逻辑层面讲,专家的观点无懈可击。但问题的关键是,缘何调查中八成公众认为“择校费比教师吃回扣更可怕”、应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围呢?原因不言自明:相比动辄几万元的择校费,教师群体中偶有出现的“吃回扣”,是“微不足道”的。而且,相当部分的家长,都经受过择校费带来的痛楚和无奈。用何种有效的方式遏制择校费,也就成为他们苦苦思索的问题。据此,也就不难理解调查中八成公众缘何抓住“应该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范围”这根稻草了。

  一直以来,如何破解择校费困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给出了不少措施和方法,但从现实情况看,这些措施和方法,并未取得让公众满意的效果,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师资条件、教学质量等明显存在地区、城乡、校际间差异的时候,全面杜绝择校现象的存在,几无可能。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也多是择校费收取过程中的直接、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利益的驱动,导致他们对择校费的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故意模糊相关规定,放任其存在。

  在此情况下,破解择校费困局,需要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正视问题的存在,以及相关责任意识的强化。剥离教育主管部门在择校费上的利益共享、利益合谋,是首要问题。具体在操作层面,考虑将择校费归为“非常规商业贿赂”的范围,就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原因很简单,前提成立后,择校费这种“非常规商业贿赂”贿赂罪主体的认定,也就有了比较明晰的细则和依据。择校费相关利益各方在审视问题时,也就不敢再明目张胆和肆无忌惮了。

  当然,导致择校费产生的最关键原因,还在于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因此,在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上,相关部门应在资金、设备、师资等方面,对薄弱学校进行政策倾斜,以尽可能均衡区域内各学校的整体水平——无疑,这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应将择校费归为“非常规商业贿赂”的范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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