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荔法宣)昨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原花都区水利局局长钟天荣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收受贿赂人民币16.7万元、港币8000元,钟天荣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被告人钟天荣,52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到2000年期间,被告人钟天荣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水利局局长、主管花都区水利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工程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7000元、港元8000元。
据悉,2007年6月15日,惶恐的钟天荣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钟天荣向检察机关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