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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可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08:11  南方日报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出台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被要求严格保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则不属于保密范围。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可以公开。同时,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税务机关也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朱桂芳何智凤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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