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绍兴12月2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柳条河) 已在监狱服刑的浙江上虞人王立峰做梦也没有想到,本以为铁板钉钉的刑期,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居然得以改判:从原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改为有期徒刑六年。他的5名同伙加起来也将因此少服十年半刑。
12月1日,王立峰等人收到改判后的判决书时,十分感动,表示
要不辜负检察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
4年前的一个夜晚,王立峰伙同杨龙、徐东钧、祝桦均、王华君、夏其军等人,持刀抢劫了设在上虞市崧厦镇浙海村何某家里的赌场,共抢得2000余元现金和8只手机(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很快,王立峰等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上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入户)分别判处王立峰、杨龙、王华君、祝桦均、夏其军、徐东钧十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王立峰等人没有上诉,不久开始服刑改造。
绍兴市检察院在审查法院往年的判决中发现了这起4年前的“入户抢劫案”。该院审查认为,因为对“户”的理解存在偏差,从而导致一
审判决量刑过重。今年10月,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1月25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原审判决将该案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理由,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王
立峰等人抢劫的量刑部分,改判王立峰有期徒刑六年,徐东钧等5人也分别得到改判,刑期分别比原判减少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这服刑4年后的改判,让王立峰等6人加起来刑期减少了十五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从重打击此类犯罪。但对“户”如何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客观分析。在本案中,涉案人员有明确的抢劫赌场的故意,主观上指向的抢劫对象是赌场和参赌人员,不具有抢劫住户家庭成员的犯意。客观上也只抢劫了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对何某家庭成员及其财物进行侵犯。根据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本案应认定为普通抢劫。原审判决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适用法律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