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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本报贵阳12月2日电(记者周以明 通讯员钱筑民) 贵州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日前在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经法庭组织调解,原告贵阳市检察院,被告熊金志、陈廷雨、雷章,以及该案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三名被告在30日内拆除在贵阳市阿哈水库乌龟山上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恢复植被。

  2006年9月,熊金志、陈廷雨、雷章三人合伙在贵阳市小河区竹林村所属的乌龟山上开发旅游餐饮项目。同月25日,熊金志作为乙方与竹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乌龟山作为绿化管理使用,但是不得损坏植被,只能培植花卉和盆景,承包期50年。合同签订后,三名合伙人未向任何部门申报规划、土地使用及建设施工手续,便开始在乌龟山上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乌龟山山体损坏,山上林木植被被破坏2000平方米。

  今年6月,贵阳市检察院发现这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事例,遂以民事原告身份,将熊金志、陈廷雨、雷章三人作为被告,将竹林村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在阿哈水库乌龟山上违法修建的房屋;恢复阿哈水库乌龟山上被毁坏的植被2000余平方米。

  在11月26日的庭审中,受贵阳市检察院委托出庭的清镇市检察院以多媒体示证方式进行了有力的举证,客观地再现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主动请求法庭当庭组织调解并保证在30日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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