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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用套”:法律在尴尬地讪笑

  “健康是人的第一财富,健康是幸福的根本保证,为了自己的健康和幸福,也为了他人的健康和幸福,从今天开始,我们一定要用安全套,每次都用,坚决使用!”———这是广州市“高危行为干预队伍”的一名队员带着近40位“小姐”宣读的“健康誓言”(12月1日《广州日报》)。

  “宣誓用套”无疑是有益的,最低限度,这也是对“小姐”们开展“工作”时的一个善意提醒,不仅对“小姐”是一种保护,对嫖客及其家人也是一种保护,而即便这一措施不足以遏止艾滋病的蔓延,也至少可以减缓其蔓延的速度。

  但这件事终究让人感到有些不尴不尬,因为在中国,卖淫嫖娼是属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在,这些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小姐”们,公开宣誓要在“工作”时如何如何,并且被媒体作为一个正面新闻来大张旗鼓地宣传———尽管“宣誓”并不违法,尽管如果没有切实证据时也不能认定她们已触犯了法律,但无论如何,这种“宣誓”都是对法律的一种嘲弄。在“小姐”们宣誓时如林的手臂背后,我似乎看到了法律在尴尬地讪笑。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举措对遏止艾滋病的蔓延虽然不无好处,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其所传递的暗示是:法律是弹性的,是可以变通的,一个行为,只要实际效果是“有益”的,那就可以不尊重法律。这样的暗示当然是绝对有害的,因为这种逻辑如果一旦被广泛接受,那所有的法律都会被“归零”,因为找到一个理由来证明某个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有益”,那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了,只是这样一来,我们不就堕入了一个无法无天的世界里了吗?

  之所以会形成目前这样的局面,在我看来,关键就在于政府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奉行了一种鸵鸟政策:一方面,碍于面子、“历史包袱”(50年代中国曾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等,不得不做出一个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姿态,好对民众和舆论有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卖淫嫖娼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巨大的客观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无力,也无心根除这种现象(一些地方甚至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软环境”来加以保护),前一段时间,某地竟闹出“色情发廊开在县委政法委楼下”的笑话,就证明了这一点。

  但法律是不能总这样尴尬地讪笑下去的,一个国家,如果法律没有尊严,那后果必然十分严重。为今之计,政府可以选择的做法有两条:一是拿出“杀开一条血路”的精神,运用综合手段,真正取缔卖淫嫖娼现象;二是如果自忖做不到,那也不妨像某些学者一再建议的那样,索性取消“第六十六条”,实现卖淫嫖娼的“非罪化”。而无论选择哪一条,都比像鸵鸟那样把头埋在沙子里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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