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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意外身亡,赠与的房产应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11:27  常州日报

  案例

  2006年年初王某夫妇突然接到了已断绝往来近十年的独生女儿意外身亡的消息,年近七旬的两位老人一时悲痛欲绝,百感交集,想不到十年来唯一收到女儿的消息竟然是死讯。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年迈的王伯伯夫妇狠心与唯一的女儿十年来都断绝往来呢,这还得从头说起。

  二十年前,当时王伯伯的女儿小王十九岁,刚参加工作,就爱上了隔壁的张某。按说女孩子大了谈恋爱也很正常,但是偏偏张某比小王大了十七岁,且已经结了婚,妻子李某也是个厉害的角色。自从李某知道自己的丈夫与小王的关系后,就经常上门辱骂王伯伯一家人,王伯伯夫妇多次劝解女儿离开张某,并以断绝父女关系相逼,谁知小王却对张某死心塌地,坚决不肯。后来,王伯伯夫妇实在无法忍受李某的谩骂,就搬离了原来的住处,并真的与小王断绝了一切往来。这十年来王伯伯夫妇也时时想起女儿,但终究未与女儿往来,谁知现在再与女儿相见却是在太平间了。

  那小王这些年来又是怎样过的,经过向小王同事的打听,王伯伯终于获知了小王生前的情况。原来这些年来,小王一直未断绝与张某的关系,张某为了能与小王在一起,也先后六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因种种情况及因素法院六次判决不准离婚。小王与父母断绝往来后,先是住在单位宿舍,后借住在好心的同事家。小王本人的工资很低,身体又不好,张某经济也不富裕,生活过的也很艰苦。2005年10月份张某瞒着妻子李某用自己多年积攒的钱以小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准备再次起诉离婚成功后,与小王一同居住使用。小王正是在收拾打扫新房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意外身亡。

  王某夫妇听了这些年来女儿所受的苦,不禁悲从中来,后来又听说那套女儿名下的房屋现在由张某夫妇居住使用,更是悲愤不已,女儿用一生幸福换来的房子一定要替女儿拿回。经过向律师咨询,2006年5月王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女儿名下的房屋。

  取证判决

  张某和李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为了争夺房屋归属,作为共同被告,夫妻二人又前所未有的团结在了一起,一致对外。他们认为涉案房屋是由张某出资购买的,实际所有人应该是张某,不能作为小王的遗产进行继承。张某还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小王生活贫困,无经济能力购买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以小王的名义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小王一人名下,即使证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于张某,也仅能证明小王与张某之间存在赠与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属小王,小王的父母有权继承该处房产。最后王某夫妇终于拿到了这套房屋。

  律师提醒

  本案虽然发生在2006年,但在《物权法》实施后的今天看来还是有典型意义的。《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认定,一般以在法定机构办理过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为准。归结到房屋,即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为房屋所有权人。

  如购买房屋的资金涉及赠与或借贷,应该在赠与或借贷时做好相应的手续,明确地写明,否则在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很难维护出资者的权益。

  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吴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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