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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认重婚,法院就不予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14: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2008年11月26日,梅江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08梅区立裁字第3号),认为杨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东和阿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故驳回杨芳对二人的起诉。

  经过提前向律师和法律专家的咨询,杨芳认为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已经非常充分,为何法院不予立案?记者日前赶赴梅州进行调查。

  “何闻”究竟是不是何×东?

  根据梅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三份同意书可以发现,2002年8月9日,阿梅住进了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待产。那一天,一个叫“何闻”的人在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上和阿梅以夫妻名义签了字。8月10日,他又在麻醉同意书上再次以“何闻”的名字进行了签字。这个“何闻”会不会就是何×东?

  “何闻”这个名字时隔6年后再次出现在阿梅小孩入学的登记册上,这时候,“何闻”和阿梅以孩子父母的身份登记在册。

  对于这份证据,何家人表示,“何闻”和何×东名字都不同,怎么能证明是同一个人呢?

  在孩子学校的注册登记上,“何闻”登记的身份证号是441426710111×××,手机号码为133027819××,和何×东的完全一致。

  10月8日上午,杨芳向梅州公安局梅江分局报案,随后江南派出所对一些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阿梅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何×东就是自己孩子的父亲,她也承认在孩子入学登记时就是何×东签的字,但用的是“何闻”这个名字。

  种种证据指明,“何闻”就是何×东。

  邻居村民均称二人是夫妻

  阿梅在梅州曾有过几处住所,其中生活时间较长的当属梅县新城办的华慧园。11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这里对小区的居民进行了随机采访。记者遇到一位与阿梅熟识的中年妇女。当记者把事先准备好的阿梅和何×东的合影给她看时,她肯定地说照片中的男人(何×东)就是阿梅的老公。

  随后记者来到阿梅现在的住址,在向楼下保安询问时,他表示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阿梅的老公。“他们在这里住好久了。”该保安表示,阿梅的老公姓何,但具体名字叫不上来。

  在何×东早年承建一些工程项目时,他所在工地的工人和附近的很多村民都认为阿梅和何×东是夫妻,他们纷纷站出来作证,证明何×东和阿梅在工地上也是以夫妻相称的。

  当地司法部门称庙小管不了

  据专家介绍,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该专家也指出,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梅江区法院对杨芳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其证据不足,对此,杨芳觉得不服气。12月1日,在记者的陪同下,杨芳重新补充提交了一些证据,并向法院的有关人员询问,希望他们能够指出是哪方面的证据还不充分。对此,该人员只是笑而不答,后来在杨芳的逼问下,她说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承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他证据又不足以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确,在警方对阿梅进行询问时,她只说二人是以男女朋友身份对外相称,否认以夫妻身份示人。但何×东在他亲笔书写的《未来计划书》里,承认与阿梅保持性关系,并经常住在一起,原因是为了教育和培养孩子。

  对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关法律专家觉得异常可笑,因为“没有当事人傻到会主动承认犯罪,然后把自己送到大牢里去的”。广东省妇联一位长期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律师也指出,在多年的法律援助中,很多妇女起诉到法院的重婚案件都被驳回,理由都是证据不足,而证据足不足就是法院说了算,尺度太大了。

  记者也了解到,为了平息这场风波,何×东的家人动用了一些当地的官员出来说情。而当地的某些司法部门也表示,自己的庙太小,管不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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