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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当街追人”要有制度依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1:43  新京报

  ■ 社论批评

  发小广告的少年因被城管追赶跳入河中,花季生命瞬间凋零,令人备感心痛。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反思溺亡悲剧 城管“当街追人”应止》,提出城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执法规范。笔者也想对此补充一点意见。

  其一,城管执法规范中应当明确“合理避免采取措施”的原则及事项。《芬兰警察法》中有一条关于“避免采取措施”的规则,即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避免采取措施,并对此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规定目的就在于避免因采取冒险或莽撞举措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受损或扩大损失的后果发生,同时也能解除执法者的某些后顾之忧,如担心因“不作为”而受处分。这对于我国的城管部门当有借鉴意义。

  其二,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须明确“谨慎判断”义务。目前有关部门正着手制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规范。一般说来,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于行政裁决或处罚等“书面”式行为过程中,而在诸如行政调查、行政强制等实际行动中,其实也存在“裁量如何行动”的问题,其前提就在于审慎判断,估测行政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后果,从而保证执法者采取理智行动。

  其三,应当重视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法治化”的研究与实践,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前沿课题,也就是如何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尽量纳入法治化轨道。比如明确规定或告知,对于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够自觉接受调查的行为人,可以减免处罚等。城管执法规范应当遵循必要的谦抑性原则,才能保证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墨帅(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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