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就有明确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白纸黑字,赫然在目,已经过去三年多了,如今只是老话重提,为什么不少媒体还将其称为新规呢?
这一现象倒是给我们在贯彻执行《公务员法》中提了一个醒,就是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如何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贯彻到位的问题。
其实何止《公务员法》,对老百姓尤其深恶痛绝的“三公”消费腐败现象,不是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约束,而是就有那么一些人在执行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歪着嘴念经,变着调子,对高堂明镜般的国家法律视而不见,将有说成是没有,没有硬说成是有,使得好端端的制度成了空摆设。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中,执行不到位,很快再出个类似的解释时,就会又上演将旧规当新规来欢呼的常识性错误。所有的法律执行不好,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安徽 刘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