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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训人“大笨蛋”该是患上了“法律万能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3:30  扬子晚报

  辽宁立法禁止教师对学生用“大笨蛋”、“木头脑袋”之类的语言(12月3日《长江日报》)。

  教师对学生使用“大笨蛋”之类歧视性语言当然不妥;但立法来禁止,由师德范畴上升到违法行为高度,则也并不适当。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作为“第四种法律”的道德与其他三种法律的区别——所赖以维持的力量不同!前三者所赖以维持的力量是趋于外在的,刚性的;而道德所赖以维持的力量,则是偏于内化的,软性的。

  而今既是将“大笨蛋”、“木头脑袋”的禁用入法——“铭刻”上“大理石”或“铜表”了——“有法可依”了,那么,接下来自然也就该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那么,要是有教师对学生使用了“大笨蛋”、“拉拉嘴”、“木头脑袋”之类的歧视语言,又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追究、惩处呢?难道可以是仅凭学生的一面之辞——“人言如何即如何”?法治社会,可是凡事讲证据的;声随时逝,如何取证?还是说准备增设录音设备对教师言行进行监控?……又由谁来进行执法?……

  既然会在操作层面带来一系列的难题,那么,如此立法,只会消解法律的刚性,损蚀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浪费了立法资源。所以看样子,还得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一些立法者,当从“法律万能癖”中解脱出来!(江苏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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