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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得少于四成

  本报讯(记者杨富)现在起,我省有关部门公布价格听证会结果时必须公开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给市民一个交待,从而避免听证会“走过场”。昨日,省物价局宣布称从本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各地组织价格听证会时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会代表总人数的40%,较此前规定的不得少于1/3增加了近一成。

  消费者听证代表人数有所增加

  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目前我省列入定价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水电气价格、重点景区(点)门票价格、公交车票价、出租车票价、中小学收费、污水处理费、医疗服务收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共涉及10余项。

  与以往不同,现在起我省举行价格听证会时,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40%,较此前规定的不得少于1/3有所增加。

  听证内容应向公众公开

  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听证会举行15日前,价格主管部门需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听证代表由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等人员构成,其中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

  同时,凡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未举行听证会就进行价格调整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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