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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火损失惨 物管没尽扑火义务?

  本报讯(锦法 记者 袁钲钲)江女士家中发生火灾,造成不小损失。她认为,物管没有帮她救火,造成损失扩大,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她以物管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7万元。日前,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物管公司没有扑火义务,不违反合同。

  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江女士房内突然起火,火势凶猛,物业公司人员马上报警。消防队员赶到后,扑灭了大火,所幸无人员伤亡,但江女士财产受损达27万元。江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范围内发生火灾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我损失惨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该承担责任。” 但物业公司却表示,“我们接到江女士呼救后,马上派人上楼核实,并立即报警。”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是本案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条款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公司是针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共用设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范围不包括小区业主房屋内部。由此,在原告房屋内部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没有为其扑灭火灾的义务。而且,火灾的扑救是一项富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物业公司仅仅是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而非消防机构,没有火灾扑救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对江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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