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路某因租赁纠纷而诉至法院,经简易程序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因我的住所地离法院较远且交通很不方便,根据办案法官的要求,我提供了邮寄送达判决书的地址,要求法院将判决书邮寄给我。休庭后我因故搬家,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将新地址告诉法官,致使判决书邮寄后因无人接收而退回,当我知道判决结果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一个多月了。请问:我对该判决书还能提出上诉吗?
牛小六
牛小六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来信,你虽然没有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但该邮寄送达地址是你自己提供的,你搬家后没有将新的送达地址及时告诉法院,导致超过了上诉期,该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来承担。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你可以对生效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法院会及时作出审查处理的。
法律顾问 李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