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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错爱走向深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7:15  大河网-大河报

  

从错爱走向深渊
孩子是父母的心肝宝贝,而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卖掉的孩子是自己的女儿。作为受害人,孩子的母亲是被告人的婚外恋人,当她千辛万苦生下孩子,并长途跋涉找到孩子的父亲后,却失去了孩子,也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案件回放

  □穆妍红常玉峰文宋增锋赵龙飞图

  2008年7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子五故意杀人、拐卖儿童及被告人杨子发、哈习扭吉拐卖儿童一案。

  一场婚外恋

  2007年9月5日下午,在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村北一偏僻处发现了一具女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一个月后,中牟县公安机关将逃往四川的犯罪嫌疑人陈子五抓获。陈子五,1981年10月,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彝族,小学文化。那么,他为什么要杀死这名女子,他们之间有什么仇怨呢?

  时间回到三年前,2005年陈子五带着老婆陈子各(另案处理)和两岁多的女儿来到成都,平日里陈子五外出打杂工,陈子各留在住处照看孩子。日子久了,陈子各认识了住在同一楼上的另一房客郑圆圆(化名)。一来二去,陈子各与郑圆圆交上了朋友,两人的关系也由邻居变成了好姐妹。

  通过老婆的介绍,陈子五也认识了郑圆圆。据陈子五讲,当时郑圆圆刚满20岁,天真纯朴,待人非常亲切,特别是对他,而他也被这个女孩深深吸引住了。渐渐地,陈子五开始主动与郑圆圆接触。日子不长,两人便成了一对秘密恋人。

  陈子五说,他老婆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不过这依然没能阻挡住他和郑圆圆继续好下去。于是,这种尴尬的邻里关系就这样持续了一年多,而后,陈子五离开了成都。

  陈子五说,当时家里的房子卖完了,地也没有了,找不到什么收入,便带着老婆、孩子来到河南中牟的一个砖场打工。

  靠捐款生子

  得知陈子五离开,郑圆圆伤心欲绝,此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2007年6月15日,郑圆圆生下一名女婴。8月中旬,这位未婚妈妈抱着刚出生两个月的女儿从成都来到中牟寻找陈子五。

  在很小的时候,郑圆圆的父母就离婚了,之后她一直与父亲、继母生活。她告诉父母自己交了一个男朋友时,已经怀孕三个多月。郑圆圆的父亲说,当时他们很气愤,因为孩子还小。他们问那个男的结婚了没有?女儿说当时他也是一个人。

  尽管听女儿说陈子五是个没有家室的人,但是未婚先孕毕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父亲建议女儿去医院做流产,但女儿不愿意。考虑女儿和对象都是大人了,父亲觉得没必要再坚持,就没再管此事。

  郑家人虽没再制止女儿与陈子五交往,但是他们无法接受女儿怀孕期间陈子五从来没管过的事实:2007年6月15日,郑圆圆在成都市一家医院生下了女儿。由于郑家家境本来不好,再加上陈子五不管不问,生孩子时没钱交住院费。

  未婚妈妈生下女婴被男友抛弃这件事得到当地电视台的关注,经过媒体,许多好心人对郑圆圆母女进行了捐款。而此时,作为父亲的陈子五却去了河南中牟。痴情的郑圆圆仍然坚信陈子五是爱自己和孩子的,抱着两个多月的女儿千里迢迢从成都来到河南找陈子五。

  母女的悲剧

  2007年8月中旬,郑圆圆带着女儿找到了陈子五。而对于这母女二人的到来,陈子五并不是很高兴。几天后,陈子五提出要带郑圆圆去北京游玩。但是要去玩,带着孩子肯定不方便,陈子五让自己的妹

  妹和妹夫照顾孩子。

  从北京游玩回来,郑圆圆想要见自己的孩子时,却发现孩子找不着了。郑圆圆怎么也想不到,他们去北京游玩时花的钱竟是卖自己女儿的8000元。而陈子五称,卖孩子时自己并不在现场,也不知道孩子卖给了谁。

  据陈子五的妹夫杨子发供述,孩子是他和陈子五的继父哈习扭吉、陈子各去卖的,而卖孩子是陈子五提出来的。

  陈子五说,他是通过老乡乃古呷日(另案处理)的介绍,在中牟县狼城岗镇集上,将自己与郑圆圆的女儿卖掉了。之所以卖掉孩子,是因为郑圆圆告诉他以前带孩子去算命,这个女孩7岁以前稍微有一点点病就不好医,他害怕孩子死掉。

  陈子五称卖孩子之前,是征得郑圆圆同意的。但从北京回来后,郑圆圆知道女儿被卖掉,整日以泪洗面,并坚持让他找回孩子。

  2007年9月4日下午,陈子五与郑圆圆边走边吵来到了黄河滩一偏僻处。郑圆圆依然要求陈子五找孩子,天渐渐变黑,两人的争吵转变成了厮打,最后发生了惨不忍睹的一幕:郑圆圆被陈子五掐死了。

  据陈子五供述,二人在厮打过程中,郑圆圆向他踢了一脚,这一举动激怒了他,他用手猛掐郑圆圆的脖子,致其死亡后,逃到了四川老家。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郑圆圆的家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陈子五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子五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拐卖儿童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子发、哈习扭吉拐卖儿童应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处罚。另外,被告人陈子五、杨子发、哈习扭吉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具体、互相配合都是主犯。

  被告人陈子五的辩护人则向法庭提供以下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一,被告人陈子五在此之前没有拐卖儿童和其他的犯罪前科。第二,被告人陈子五送给别人的孩子是其和被害人郑圆圆所生。在送人之前,和被害人郑圆圆是商量一致的。第三,被告人陈子五在把孩子送人之前,并没有获取利益的预谋。其后在送孩子的时候也仅是想要一点辛苦费。因为孩子是剖腹产,孩子的母亲也就是被害人郑圆圆是受了罪的。

  陈子五说,他和郑圆圆最初商量的是先送人。他跟乃古呷日说的也是送人。乃古呷日问他怎么个送法,他说因为孩子她妈在成都生产时比较辛苦,他没在成都,给孩子她妈一点辛苦费。

  对此,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陈子五拐卖儿童不具有从轻情节。因为被告人自己也交代,虽然郑圆圆开始有想把孩子送人的念头,但是在他们去北京时她已经反悔了,所以他告诉她是把孩子让她妹妹养着。这样就造成他们从北京回来后,被害人要孩子而被告人给不了,继而发生吵闹。在这种情况下,其拐卖不具有从轻情节。而此前,被害人生孩子的过程中被告人陈子五没出过一分钱,其生孩子的钱是通过电视台的呼吁社会上很多热心人捐助的,但陈子五还是借着被害人有损失去要钱,这种行为更可恶更应该受到社会的严惩。

  公诉人还提出,一个母亲要回自己的孩子是非常正常的行为,陈子五把郑圆圆的孩子拐卖了,她对他吵闹也是正常现象。而在这种情况下,陈子五采取直接用力扼颈的方式导致被害人死亡,且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抢救措施,既没有打电话也没有叫人,而是把被害人的尸体翻到路边的沟里扬长而去。被告人陈子五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是持直接的故意不是间接故意,更不是过失,应该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必须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子五虽然表示愿意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但鉴于其当庭表示无个人财产和收入,合议庭未再调解。

  被害人郑圆圆的父亲在法庭上表示,希望能尽快找到孩子,他也不需要陈子五赔很多钱,只请求法庭对其给予应有的惩罚。

  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子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子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人杨子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哈习扭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案

  被告人主观恶性特别大

  刘文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

  被告人陈子五的行为可以说罪行极其严重。他与被害人郑圆圆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己有妻儿,在与郑圆圆同居期间,郑圆圆怀孕,他也在明知郑圆圆怀孕生子的情况下而舍弃郑圆圆来到中牟打工。郑圆圆是在社会募捐之下将女儿生下来的。而陈子五却将自己与郑圆圆的亲生女儿卖掉。他直接参与了拐卖的整个过程,所以郑圆圆在得知陈子五将她的女儿卖掉后,经常与其吵闹,坚决要求其将女儿寻找回来。但陈子五因为郑圆圆吵闹不休一怒之下将其杀害,主观恶性特别大。

  律师点评

  张世彬(《走进法庭》主持人):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卖给他人,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成立或量刑有无影响?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此处的妇女系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其中,“拐骗”是指用非暴力的欺骗、诱惑等手段将妇女儿童骗走。“绑架”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使妇女、儿童无法抗拒或不敢抗拒时将其绑架掳走。“收买”指以出卖为目的,买进妇女、儿童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他人的行为。

  鉴于拐卖妇女、儿童是对妇女儿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无耻侵犯的野蛮行为,因而《刑法》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制裁。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则为有将妇女、儿童卖给他人的直接故意。行为人与妇女儿童的身份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量刑。

  张世彬:一场悲剧就这样结束了。如果当初陈子五能够忠实于自己的婚姻;如果郑圆圆能够一直谨慎,理智对待自己和陈子五的恋情;如果她的父母能够及时让她从梦中幡然醒悟,这一切都不会发生。再说那个可怜的孩子,现在不知道她在哪儿?恐怕她这一辈子也不会知道自己的母亲被父亲杀死、父亲被判处死刑这样一个悲惨的事实。我们只希望她这一辈子能够平平安安。

  我们常说要共同构筑平安和谐,但如果我们不能用道德、法律等规则很好地约束自己,很多隐患都会演变成悲剧,平安也就无从谈起。

  庭审现场,自左向右为被告人陈子五、杨子发、哈习扭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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