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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刑罚主义”倾向值得警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8:08  法制日报

  当我们在思考和试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时以法治之固然没错,但以刑法治之就需要慎重了,“泛刑罚主义”会使社会陷入一种简单而粗暴的治理模式

  烨泉

  据报道,此前有相关调查显示,82.9%的受访者赞成将收择校费也归入商业贿赂罪论处。如果说一次社会调查所反映出来的民意可以决定立法走向的话,那现在很多学校真的危险了,幸好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择校费入罪毕竟于法无据,82.9%的超高赞成比例,只能说明人们对学校乱收费、教育不公平现象已经忍无可忍了。

  近年来,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已经逐渐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是进步与文明的表现。但是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呢?特别是要通过刑法这种极其严厉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呢?对此我们需要打一个问号。与择校费入罪的呼声有异曲同工之意的,还有不久前有关人肉搜索入罪的社会大讨论,同样的也有很多人赞成人肉搜索入罪,这让我们不能不开始警惕我们的社会心理是否有一种“泛刑罚主义”的倾向。

  首先,从法律上看,我们必须承认法律要积极地介入社会生活,要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是,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是因为法律是固化的,而社会生活却变化无穷,异常活跃。当我们试图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的时候,我们也要给社会生活留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自由。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我们祖先的立法智慧,“不漏”是法律的目标,而“疏”却有益于社会生活的活跃。疏与不漏之间是需要有一个平衡点的,很多时候我们强调了“不漏”,却轻视了“疏”的意义。特别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手段,对人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动辄以刑法处之,会堕入一种“以暴治暴”的思维模式,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慎用刑罚”的理念其实在古今中外的法治思想里都盖莫能外。所以一种行为是否需要入罪是要有足够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的。

  其次,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像择校费这样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是否一经入罪就可以彻底根治呢?择校费也好,医生、教师吃回扣也好,都源于我们社会在转型时期,资源分配不公平、社会发展不平衡,它反映了社会在某一特殊阶段,遇到的特殊问题,在这一阶段有普遍性,从长远看可能不具备普遍性。发展中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来解决,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保障才是解决类似问题治本之策。同样,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网络现象,由于不规范使用会对人们产生危害,甚至直接侵犯人的隐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作为一个互动的平台,还有一种“自净”的功能。网民可以通过广泛的讨论、争论,最后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达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结果,如果我们承认网络也是一个社会的话,我们就应该相信有些规则它是可以通过自我矫正来产生的。如果把社会上各种不正常、不规范,有危害的现象一概入罪,以刑罚处之,固然简单,也可能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这是一种“堵”的方法,是一种惰性的思维方式。

  因此,当我们在思考和试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时以法治之固然没错,但以刑法治之就需要慎重了,“泛刑罚主义”会使社会陷入一种简单而粗暴的治理模式。古人讲恕道,今人讲以人为本,其意都在于让我们的法律达到宽严相济的目的,让我们的社会走入和谐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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