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法律清理:法典化的前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8:08  法制日报

  我说立法

  朱立恒

  法治的首要之义是有法可依,因而,自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确立以来,我国立法数量急剧增加。根据今年3月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统计的数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由于国情决定,中国现行立法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这使得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

  实际情况也表明,法律与法律、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等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比如,在刑事法律领域,今年6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就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存在很大冲突,公、检、法三机关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这些解释之间也存在冲突。

  然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维护法律权威中央政令畅通的重要保障。它要求法律体系内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项法律规范相互衔接、一致与协调。今年4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立法活动将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并逐步向法典化迈进。

  及时进行法律清理,为法典化作准备,维护法制统一应当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方面,也应当成为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为防止在已有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又平添新的混乱,因而法律清理也需要制度化,而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待于继续完善。如前述,刚生效不久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公、检、法三机关有关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冲突等问题的有效解决,都有赖于法律清理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以及包括法律清理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规范、效果评价等规定的跟进与施行。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