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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线人”只做“好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8:08  法制日报

  福建永春县法院“执行联络员”职能有变

  本报记者 郭宏鹏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颜荣征今天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以此来解读他们法院“执行联络员”的职能变化。

  2003年3月,锦斗镇锦溪村的小青年林贵扬无证驾驶借来的无牌照摩托车,因制动不灵撞死了同村村民徐爱珠的母亲林氏,林贵扬肇事后逃到外省不敢回家。法院判决林贵扬赔偿徐爱珠人民币6.47万元。判决生效多年,法院执行人员几次前去执行。林贵扬家只有一处二层土木结构房屋,坐落在半山腰,每次看见警车上山人就跑得无影无踪。执行联络员徐添福是该村村主任,他多次找到林贵扬的父母晓以利害:撞死人了不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反而逃避、抗拒执行,躲了初一躲不了十五,一旦被抓就要被判刑。林贵扬还年轻,以后还要结婚生子,只有先把钱还上,以后才能过上正常人的日子。林贵扬的父母终于被说动,除多方筹措5万元外,还与申请人徐爱珠达成支付2万元迟延履行金的和解协议。一件长达5年欠执不下的案件终于顺利执结,林贵扬全家也感谢徐村长为他们办了一件大好事。

  法院执行工作有“四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永春法院同样遭遇了这“四难”。他们也和其他地方一样选聘了一批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但是,上级法院对执行联络员的职责定位是:协助了解并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下落、可供执行财产等线索,带路前往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

  永春县法院院长李瑞阳经过调研后认为,如果把联络员当作“线人”对待,他们会怕事,工作热情受影响,不可能受到被执行人的信任,还有可能受到敌视和误会。

  为此,永春法院倡导“疏导教育为主为先,强制执行为辅为后”的执行工作新理念,出台了操作性较强的《执行联络员制度工作细则》。该细则规定,一是不把联络员当“线人”使用,不要求联络员提供线索、带路,而是更多地要发挥联络员在执行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代送执行通知书,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二是更多地赋予法院执行人员执行阶段处置权,让联络员当“好人”,联络员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以及就履行义务的方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期间,执行人员一般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应通过联络员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听取联络员的意见。

  新的执行联络员制度构筑起一个法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沟通平台,执行联络员积极穿针引线,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促成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减少了对抗、增进了和谐,执行和解案件达到325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本报福州1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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