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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与上位法一致与物权法并不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8:08  法制日报

  有关部门解读新修订《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本报昆明12月3日电 记者储皖中12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就《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举行新闻发布会。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利华说,新修订的《条例》对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处罚条款与上位法一致,与物权法不相矛盾,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伪造客运经营许可证件、超出客运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对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的相关牌证;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1日,由昆明市政府出台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正式施行。截至目前,已查扣非法客运车辆180多辆。

  多名法律界人士对规定存在质疑认为:“该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还向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递交了“就《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

  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质疑,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在发布会上特意对敏感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董利华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新修订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并得到明确答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精神并不矛盾。物权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但对行为人用于从事非法行为的财物,立法机关根据情况有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据悉,该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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