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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

  原告和被告,他们一同出现应该是在法庭上,有事说事,有理说理,自有法官评断。但是前几天,这样一对“冤家”却出现在检察院民行科我的办公室里。

  他们两位都是河北省沧县农村的老人,来到我办公室的时候情绪都很激动,很有剑拔弩张之势。两个人为2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争执不休,听起来哪个都是冤枉的一方。我一时摸不着头绪,一边给他们让座,一边安慰他们,让他们有什么话慢慢说。

  原来,2004年秋天,赵大爷用两块好地换了王大爷的一块叫“小河”的薄地,用来种大棚。交换后两家各自缴纳农业税,两人都认为不吃亏。几年后,2008年一开春,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小河”地,给了2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因“小河”地的承包人是王大爷,村委会就把这笔钱给了王大爷。赵大爷认为这事不公,今年5月就把村委会和王大爷告到了法院,而法院将这笔钱判给了王大爷。赵大爷不服这事,就拽着王大爷一起来到检察院。

  坐在一旁的王大爷特别激愤,不断在一旁插话说“小河”地是他承包的,有县政府发的土地承包证书,就应该把这2万元土地补偿费归自己。而赵大爷认为地已经换给自己了,2万元应该给自己。

  听完二人的申诉,我仔细地审查了判决书,基本上掌握了事情的因由。我想,从情、理、法角度分别给两位老大爷做做思想工作,应该能让他们和解。

  我对赵大爷说,法院判决没有错误,把这2万元土地补偿费判给王大爷是有法律根据的。为了说服他,我从书架上找出法律书籍,翻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他看:“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后,又对他们说,你们之间换地耕种是互换方式,有口头协议,但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到村委会备案,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听着我的分析、讲解,赵大爷似乎有所醒悟,但他还是觉得有点委屈,不能接受。他说,换地后,自己在“小河”地上进行了土壤改良,架线打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次征地损失较大,又怎么办呢?

  为了促成两人和解,化解矛盾,我又对王大爷说:“从法律上讲,这2万元钱判给你是没有问题的,但从情理上讲,你们换地是事实,高速公路征地给赵大爷的土地投入也造成了损失,这是你们双方谁也没有预料到的。王大爷是否给赵大爷点补偿也是值得考虑的事,就像当时换地一样,可不可以和和气气地商量?当然了,不给补偿是本分,给补偿是情分,王大爷你说呢?”

  这时,王大爷想了想说:“检察官说得对,这样吧,我给老赵2000元作为补偿。俺们无冤无仇,只为2万元钱补偿费打到这份儿上,也不值得。”

  赵大爷这时脸上也露出了笑容,上前握住王大爷的手说:“今天我没有白来,又学了一堂法律课,我服从判决不上诉了,也不申诉了。在这里我还得谢谢这位检察官。”

  原告和被告终于和解了。看到两位老人满意的样子,我特别欣慰。

  (作者系河北省沧县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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